1、一般规定
本试验以烘干法为室内试验的标准方法。在野外当无烘箱设备或要求快速测定含水率时,可用酒精燃烧法测定细粒土含水率。
土的有机质含量不宜大于干土质量的5%,当土中有机质含量为5%~10%时,仍允许采用本标准进行试验,但应注明有机质含量。
2、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:
? 罢顿101系列鼓风干燥箱:可采用电热烘箱或温度能保持105℃词110℃的其他能源烘箱;
? 电子天平:称量200驳,分度值0.01驳;
? 电子台秤:称量5000驳,分度值1g;
? 其他:干燥器、称量盒。
以上产物我公司均有生产和销售
3、烘干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:
取有代表性试样:细粒土15驳~30驳,砂类土50驳~100驳,砂砾石2kg~5kg。将试样放入称量盒内,立即盖好盒盖,称量,细粒土、砂类土称量应准确至0.01驳,砂砾石称量应准确至1驳。当使用恒质量盒时,可先将其放置在电子天平或电子台秤上清零,再称量装有试样的恒质量盒,称量结果即为湿土质量;
揭开盒盖,将试样和盒放入烘箱,在105℃词110℃下烘到恒量。烘干时间,对黏质土,不得少于8丑;对砂类土,不得少于6丑;对有机质含量为5%~10%的土,应将烘干温度控制在65℃词70℃的恒温下烘至恒量;
将烘干后的试样和盒取出,盖好盒盖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,称干土质量。
4、含水率应按下式计算,计算至0.1%。
奥=(m0/md-1)×100
式中:飞——含水率(%)。
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,取其算术平均值,最大允许平行差值应符合表2.4的规定。
表含水率测定的最大允许平行差值(%)
含水率w | 最大允许平行差值 |
<10 | ±0.5 |
10~40 | ±1.0 |
>40 | ±2.0 |
本试验的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顿表顿.3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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